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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2020年修订)

  序  言

  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是一所公办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学校前身之一为1979年建立的浙江工学院宁波分校和1980年建立的浙江省纺织工业学校。以此为基础,2000年筹建浙江纺织职业技术学院,2003年成立浙江轻纺职业技术学院。学校前身之二为1999年筹建、2002年正式成立的宁波服装职业技术学院。2004年,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浙江轻纺职业技术学院与宁波服装职业技术学院合并,成立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明确办学指导思想、办学方针和根本任务,规范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为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简称“浙纺服院”,拼音缩写ZJFF;英文名称为Zhejiang Fashio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缩写ZFIT。

  第二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风华路495号。学校网址为http://www.zfit.edu.cn、http://www.zjff.edu.cn,英文网址为http://english.zfit.edu.cn/、http://english.zjff.edu.cn/。

  第三条 学校由宁波市人民政府举办。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入实施“两合作三服务”(全面深化校企校地合作、国际合作,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服务区域经济发展、服务师生成长成才)战略,大力推进“四个校园”(阳光校园、创意校园、美丽校园、文化校园)建设,构建产教深度融合、校企“双主体”育人的良好格局,不断提高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和服务力。

  第五条  学校的办学定位为:立足行业,服务区域,产教融合,特色发展,努力建设成为行业领先、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新时代高水平特色高职强校。

  第六条  学校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立德树人,培养服务区域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致力于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履行高等职业教育的职责和使命。

  第七条  学校根据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遵循“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的原则,高质量开展高等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

  第八条  学校依据自身的办学基础和条件,努力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社会服务能力,满足社会对人才的需求。

  第九条  学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十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信息公开制度。

  第二章  内部治理体制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依法治校。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学校党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制度;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和话语权,维护学校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和妇委会等群众组织;

  (九)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施政治领导,支持其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十一)讨论决定其它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二)需要学校党委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由学校党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

  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学校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学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委员参加,非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办公室主任、纪委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其它列席人员根据需要确定。

  第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党内法规履行职责,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五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管理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服务改革实施举措,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学校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照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其他内部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定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预算方案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校长、副校长和分管行政部门的其他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学校党委书记、学校党委班子成员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学校办公室主任、纪委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根据需要确定。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成员在校内各专业具有较高学术声望的专家学者中选举产生,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三)调查、处理学术纠纷;

  (四)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五)按照其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分别负责各类专门学术事务。

  第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活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履行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其日常工作。

  学校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员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纽带,是学生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学校团委指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学生代表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章程修改草案;

  (二)审议学生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报告;

  (三)审议通过学生委员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委员会;

  (五)向学校提交关于学校管理和发展事项的大会提案;

  (六)审议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学生代表大会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各群团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充分保障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学校民主党派组织和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充分保障民主党派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设置党政组织机构,决定其职权、职责。各组织机构经学校授权、按规定程序制订相关的管理规章制度,并按照参谋、执行、服务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置图书馆等公共服务机构。各公共服务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保障和服务等职责,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五条 由学校举办或出资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行与管理,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三章  学 院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根据专业发展和实际需要,自主设置或调整学院。学院在学校的领导下,根据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学校规划、年度工作要点,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和合作等活动,并接受学校的考核。

  第二十七条 学院院长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队伍建设等工作,定期向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院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在干部队伍、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在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把好政治关,支持院长行使职权。

  第二十九条 学院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学院党组织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主要讨论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学院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学院党组织前置研究。

  第三十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对学院管理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支持学院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职员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教师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统一、言传与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与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争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老师,全心全意做学生锤炼品格、学习知识、创新思维、奉献祖国的引路人。

  教师由专任教师和兼职教师组成。专任教师由具有优良师德、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行业企业实践经历,善于教书育人,具有学术创新能力,并获得高校教师资格的人担任。兼职教师由具有优良师德,具备丰富行业企业经历和高水平的专业技术能力的企业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担任。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用制度:

  (一)编制内教职工实行聘用合同制和岗位聘任制。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聘期)制度;

  (二)兼职教师实行聘任制及劳务合同制度;

  (三)编制外教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及人才派遣制。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专业发展制度,完善进修培训制度,为教职员工创造事业发展平台。

  第三十四条 学校着力建设高素质“双师型”教师队伍,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突出“双师型”教师个体成长和“双师型”教学团队建设相结合,提高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和专业实践能力,优化专兼职教师队伍结构,大力提升“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水平,为推进实现学校职业教育现代化、培养大批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提供有力的师资保障。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岗位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专业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称晋升、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不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潜心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关心爱护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六)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七)遵守学术规范。严谨治学,力戒浮躁,潜心问道,勇于探索,坚守学术良知,反对学术不端;不得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八)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不得在招生、考试、推优、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不得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不得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积极奉献社会。履行社会责任,贡献聪明才智,树立正确义利观;不得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第三十八条学校对在教学改革、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异的教职工,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于不履行义务、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聘用合同的教职工,按照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十九条学校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制度。教职员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四十条学校尊重和维护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创新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一条学校建立教职工权益申诉制度,成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接受教职工认为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教职工不服学校各级行政部门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申诉。

  学校依法建立工勤人员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保护工勤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学 生

  第四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或考籍、在本校注册的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三条具有学校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规定学分并达到相关毕业条件的,准予毕业。学校实行学分制,学生可提前或延期毕业。

  第四十四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或参加学生团体、文娱体育等活动,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

  (三)按照国家和学校的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获得相应的荣誉称号和奖励,根据有关规定申请转专业或转学,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参与民主管理,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管理规章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相关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六条 学生社团是学生根据成长成才需要,结合自身兴趣特长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学生团体,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学校团委的指导下,开展政治方向正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丰富课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促进青年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职业素养好、专业技能突出、学习成绩优异,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保护学生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学生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提出申诉。

  第四十九条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企业人才培养基金、“弘帮基金”等项目,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心理测试、危机干预等服务,帮助学生树立阳光心态。

  第五十条  学校实施卓越技师人才计划,帮助学生提升创业能力、综合职业能力和身心素质。

  第五十一条 学校支持学生通过各类科技活动、社会调查、兴趣小组、工作坊、技能大赛及完成创意项目和科研创新项目等途径,提高专业技能;鼓励学生参与教师的科研、企业的产品研发等工作。

  第五十二条 学校重视学生职业素质和职业能力的培养。学生在学期间,应参加不少于半年的顶岗实习。

  第六章 教学和研究

  第五十三条  学校科学制订专业建设规划,根据社会需求、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建立专业准设、预警和退出机制,依法设置和调整专业。

  第五十四条  学校高标准开展专业建设工作,积极引入国际化高水平专业建设体系和课程标准,努力提升专业建设质量。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完善教师执教能力培养、培训和考核制度,以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为目标,持续推进教学改革工作。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教学质量内部保证体系,形成教学质量自我诊断和改进机制,持续推进教学质量的稳步提升。

  第五十七条  学校倡导和鼓励师生员工开展科学研究,依法保障学术自由。学校积极推进协同创新,鼓励校企校地合作开展科研活动,推动科学进步和技术创新,促进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

  第五十八条 学校支持科研成果转化与应用,鼓励将科研工作与教育教学、企业生产实际需求相结合,积极推动教师为企业提供科研技术、管理咨询等服务活动。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五十九条  学校成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的决策咨询机构,由有关政府代表、行业企业代表、校友代表、职业教育专家、学校党政领导代表、教职员工和学生代表等共同组成。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审议或就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专业设置、队伍建设、经费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学校章程拟定或者修订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

  (二)参与审议学校开展国际合作、校企校地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

  (三)协助学校开展社会资金筹措和资源整合等活动,争取社会支持并参与学校办学管理;

  (四)参与学校办学质量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意见,加强对学校办学与管理活动的监督;

  (五)学校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条 学校积极实施校企校地合作战略,不断深化与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兄弟高校和学术组织的合作,创新校企“双主体”育人机制,建设产教融合长效机制,通过协同创新机构、职教集团、产学研联盟、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互聘人员、联合培养学生等途径建设各类政校企合作平台,提升服务区域经济发展的能力。

  第六十一条 学校积极实施“国际合作”战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校、国际组织和科研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使国际交流与合作贯穿专业建设,推进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工作全面发展。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校友会,校友会依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依法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会、校友分会和联谊会。

  第六十三条  在学校及其前身各个时期学习过的全日制毕业生、非全日制毕业生、培训学员和工作过的教职员工以及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都是学校的校友,享有同等的权利。

  第六十四条 学校重视和加强校友工作,广泛营造校友工作的良好氛围。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为校友的继续教育提供便利和条件。

  第六十五条  学校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和发展。对为学校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友,学校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

  第六十六条学校设立继续教育机构,积极开展社会培训、职业鉴定工作和非学历教育,服务企业人力资源开发。

  第六十七条学校根据国家需要和自身能力,积极开展面向中西部地区、老少边穷地区的对口支援工作。

  第八章  经费、资产及后勤

  第六十八条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十九条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学生活动经费及各类奖助学金。

  第七十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七十一条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七十二条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专利、作品等知识产权。

  第七十三条  学校积极提高后勤服务工作质量,创新后勤管理服务机制,全面服务学生和教职员工学习、工作和生活,努力提高师生满意度。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校徽为以纺织织物组织单元为基础的经纬纺织图形。其中,三条韵律曲线分别代表“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服务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服务师生成长成才”等“三服务”发展战略导向。图形中包含英文字母“T”和“F”,分别是英文“Technology”和“Fashion”的缩写,体现学校办学特色。向心图形寓意学校各专业在相互衔接的同时保持开放发展的动力。校徽采用中国红的配色,意在表达继承中国传统文化的同时保持创新发展的办学理念。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校歌为《心向未来》,由王明亮作词、罗晓峰作曲。

  第七十六条  学校校训为“修德、长技、求真、尚美”。

  第七十七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11月的第一个星期六。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校园文化建设秉承中华民族优良的文化传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敢为人先、精于技艺、诚信重诺、勤奋敬业”的红帮精神。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宁波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浙江省教育厅核准。

  第八十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订、修订,不得与本章程相悖。

  第八十一条本章程的修订由校长提议。章程修订程序和制订程序相同。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由学校党委或学校党委授权的章程委员会行使。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施行。

  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标识

  一、学校校徽

  二、学校校歌

  中共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办公室 2020年12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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