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事务管理
学生奖励处罚办法
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浙纺服院政[2017]78号
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建设文明校园,教育广大学生严于律己,遵纪守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浙纺服院政[2017]52号)的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要做到权利和义务相结合,管理与教育相结合,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依据明确、证据充足、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应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处分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学生有申诉的权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四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顶岗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故意造成调查困难,制造障碍,妨碍取证;
(二)在校期间已受过处分;
(三)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
(四)发生群体性违纪事件的为首者或组织者;
(五)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
(六)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从轻处分:
(一)主动陈述违纪错误,如实讲清违纪事实;
(二)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
(三)经查实受到他人威胁或诱骗者;
(四)有其他立功表现或应予从轻的情形。
第八条 经司法鉴定为限制责任能力者,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第九条 受纪律处分者,同时给予下列限制:
(一)处分期内,当年(学年)不得申请各类奖助学金、助学贷款等,不得评定各类荣誉称号。
(二)本学年内不得担任学生干部,已经担任学生干部的自处分之日起,撤销学生干部职务。
(三)已获奖学金者,该学年内取消奖学金资格。
(四)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条 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组织、策划、实施煽动闹事或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安定团结者:
(一)情节轻微,经教育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二)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司法、公安部门处罚者: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性质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司法机关判处劳动教养、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以上刑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对于从事下列非法的社会、政治、经济、宗教活动之一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策划、组织大型集会、游行、示威,严重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社会治安、破坏安定团结,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加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组织邪教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加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组织成立非法社会团体和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加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学校组织宗教活动、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加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组织非法传销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加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非法传单,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非法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通过抢夺、盗窃、勒索、诈骗、侵占等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侵占行为根据作案价值并结合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作案价值不满10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作案价值在100元(含100元)以上6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作案价值在600元(含600元)以上,根据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作案虽不满600元,但多次作案,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采取抢夺、勒索、诈骗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视其情节,比照本条第一款酌情从重处分;
(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或其他密级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受到治安处罚、性质恶劣的,或者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拒不归还拾得的遗忘物、不当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受到治安处罚、性质恶劣的,或者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明知是赃物或来历不明的物品,还予以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为作案者望风,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有掩盖违法违纪事实、窝藏赃款赃物行为的,比照作案者处理;
(七)认定为共同作案的,明晰责任,区分轻重,一并处理;
(八)多次实施抢夺、盗窃、勒索、诈骗、冒领、侵占等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视其情节,酌情从重处分;
(九)因意志以外原因终止实施盗窃、勒索、诈骗、冒领、侵占行为的,视其情节和后果可以从轻处分。
第十五条 故意损坏或挪用公私财物者除按价赔偿外:
(一)故意损坏公私财物价值不满20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价值在200元(含2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500元(含500元)以上,根据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破坏教室、宿舍等场所设备、设施,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根据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引起火警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造成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视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
(一)威胁、恐吓他人,干扰他人正常学习和生活,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蓄意制造事端,用言语挑逗、威逼或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身体者,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处分;
(三)虽未动手打人,但由其挑起而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动手打人未打伤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四)策划、怂恿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后果严重的可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参与打架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恶化,并产生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持械打人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结伙打群架造成一定危害的,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九)预谋结伙打群架,被及时劝阻未发生,但已经造成严重影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本人虽未动手打人,但唆使他人或雇用他人打人,可参照第二款处理;
(十一)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者,可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当事者从重处分;
(十二)打架斗殴者除纪律处分外,都应按责任大小负责赔偿医疗费用和其他必要费用。
第十七条 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的,或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的,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以现金或其它物品为赌注首次参与赌博,赌资在1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赌资在100元以上(含100元),500元以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二次参与赌博的、或赌资累计500元以上(含500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多次参与赌博的、或赌资累计达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赌博提供场地、赌具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又参与赌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组织、策划聚众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的,参照其他相关条款从重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国家、学校网络管理规定、协议,扰乱网络管理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通过网络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发布不良信息(制作、复制、存储、张贴、传播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及其他非法音像、影视、文字作品或其他有害信息),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机构,扰乱网络管理秩序,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二)利用网络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公开和传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其他单位、集体或他人隐私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三)利用网络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利用各种黑客软件和公共互联网攻击程序等不良手段,对他人使用计算机和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等毁坏、损坏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利用网络、QQ、微信、微博、网络直播等新兴媒体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的言论、文章,适用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处分;
(五)利用网络、QQ、微信、微博、网络直播等新兴媒体发表、传播有损学校利益或他人正当权益的言论、文章,以及散布各种谣言或用侮辱性语言对他人进行谩骂、进行人身攻击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严重影响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受到治安处罚、性质恶劣的,或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有其他违反国家、学校网络管理规定、协议情形者,视其情节,酌情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侵犯他人、组织或国家的合法权益,危害公共安全者,承担全部赔偿义务及法律责任外,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侵犯他人住所、工作场所,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二)非法扣留、隐匿、冒领和毁弃他人信件(含拆阅)、包裹、汇票或其它邮件者,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弄虚作假,骗取各类荣誉、资格、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恶意骚扰、恐吓、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者,给予警告以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严重影响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受到治安处罚、性质恶劣的,或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蓄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诽谤、侮辱他人者,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伪造、变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方法谋取私利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严重影响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受到治安处罚、性质恶劣的,或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冒用学校名义,侵害学校利益,损毁学校名誉,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 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社会公共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无理起哄、高声喧哗、敲打物品等破坏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学习生活秩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为首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起哄过程中燃烧烟花、鞭炮、杂物等,掷砸物品,致使起哄现象扩大或延续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章用电、用火、使用危险品者,一次给予记过处分、二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打砸物品,不听劝阻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七)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急用值班电话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八)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或违反规定将校内物品携带出校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九)在校园内违章驾驶、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者,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酗酒后肆意闹事,或醉酒肇事者,视其情节及后果,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给予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严重影响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受到治安处罚、性质恶劣的,或者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其他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参照其他相应条款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校园管理规定,违规组织、参与各类营利性活动,违章设摊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乱贴、乱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经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未经批准,在校园内违章开展旅游组织业务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因此引发事端或造成后果者,自负责任并从重处分;
(三)未经批准,违章设摊设点,或违章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的或造成严重后果者,自负责任并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有其他违反校园管理规定情形者,视其情节,酌情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观看、制作、加工、贩卖、传播淫秽、封建、暴力等内容的物品,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观看淫秽书刊、杂志、影(音、图)像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制作、加工、贩卖、传播淫秽书刊、杂志、影(音、图)像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观看、制作、加工、贩卖、传播封建迷信、暴力及其他非法、有害的影(音、图)像或其他形式物品者,视情节轻重,比照前两款酌情处分。
第二十三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吸食毒品的,容留、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的,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或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吸食毒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知情不报,故意隐瞒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坏馆藏图书或以旧换新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因学习成绩评定、就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报复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介绍、容留、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严重影响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受到治安处罚、性质恶劣的,或者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正常生活、学习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在男女交往过程中,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五)作伪证、妨害他人作证或者帮助毁灭、伪造证据、妨碍司法以及窝藏包庇罪犯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有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情形者,视其情节,酌情给予处分。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发生非婚性行为,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学生在校期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或《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未婚生育或计划外生育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学生公寓管理有关规定,扰乱学生公寓管理、生活秩序者,除返还不当收入和赔偿损失外,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未经学校许可,学生之间不得擅自调换寝室,服从学校调整寝室安排,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不听规劝拒不改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宿舍门锁造成救险困难;将钥匙借给非本宿舍人员使用造成财产损失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劝说、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未经学校许可,学生不得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以上处分;
(五)违反学生宿舍作息时间规定,影响他人学习休息者,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晚归3次及以上,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夜不归宿者,经查实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学生宿舍不得留宿校外人员,学生不得擅自住宿在非本人宿舍或床铺。学生未经批准不得进入异性宿舍楼,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留宿校外人员,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在异性宿舍留宿者,将异性留宿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八)在学生宿舍禁止存放或使用违规电器(热得快、电茶壶、电饭煲、电热毯、电热杯、电炉、电热壶、火锅、取暖器、电吹风1000瓦以上的等),除电脑、手机等电子产品和电风扇、饮水机和电蚊香外,禁止使用其他电器,一经查获没收相关器具,一次给予记过处分、二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拒不配合检查的,一经查实直接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违规电器为寝室购买共同使用或检查时无人承认,寝室所有成员都给予记过处分;
(九)在学生宿舍禁止使用带火蚊香、饲养宠物。违反者应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或造成后果,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不得在校内公共场所吸烟。违反者应给予通报批评;经教育不改者,或造成后果的,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生缺勤、旷课、考试(考查)作弊的处理,按照《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执行,其中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包含合伙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学生违反校级考试(含学院考试)纪律或者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学生违反校级以上考试纪律或者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含屡教不改、态度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且造成不良影响者,可开除学籍。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尚未列举违纪行为处理,可参照相类似的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章 处分管理权限和处分程序
第三十条 处分管理权限:
(一)凡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由所在学院对其进行调查,批评教育并提出处分意见,按规定送达处分文件,每学期末将学院处分结果汇总学生处备案;
(二)凡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所在学院对其进行调查、批评教育并提出处分意见,填写《处分审批表》,附上有关调查或检讨材料,起草处分文件初稿,报学生处审批,由学生处审核、提出处理意见。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签发处理决定并公布。开除学籍处分的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讨论决定后,由校长签发处分决定及公布,并将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报浙江省教育厅备案;
(三)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所在学院查清事实、提供材料,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审批。如遇以下两种违纪事件的,由相关部门调查。因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与考场纪律的学生违纪事件,由教务处负责,因违反国家和学校治安管理处罚规定、涉及校外人员参与的违纪事件、由公安部门介入的案件,跨学院的重大的违纪事件的由保卫处负责调查。
(四)学生违纪事实查清后,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应在15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报学生处或教务处审批。
第三十一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分恰当,程序合法,文书规范。调查记录,违纪学生的自我陈述、检讨书,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证人签名的证言等材料都视作有效材料,须交处分审批部门存档。
第三十二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三条 处分决定作出后,对违纪学生作出的处分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布。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章 申诉
第三十四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三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三十六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七条 处分决定书、学生申诉复查结论、《处分撤销书》存入违纪学生本人档案,其他相关材料归入学校文书管理。
第三十八条 处分文件一式四份,一份送达学生本人,一份存入学生档案,另两份分别留学院及学生处备案。
第六章 处分后教育和处分解除
第三十九条 为了更好的教育学生,学院需告知受处分学生的家长,使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相结合。
第四十条 对受到违纪处分的学生,所在学院做好教育、帮扶工作。
第四十一条 处分解除的条件:
(一)解除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条件:
1、违纪学生受处分后对所犯错误性质、后果和危害性有充分认识,每季度有思想汇报,并有改过自新的具体表现;
2、自受到处分之日起满六个月,且无任何违纪违规现象;
(二)解除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条件
自收到处分之日起满一年,且无任何违纪违规现象,每季度上交思想汇报,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受到处分后,认真学习,成绩明显进步,每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在本班平均绩点以上,或符合评比优秀学生干部条件者者;
(2)受到处分后,积极参加社会工作,为维护学校和社会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做出突出贡献者;
(3)受到处分后,积极参加创新、实践、文体等活动,取得优异成绩者;
(4)受到处分后,全面发展,主动适应社会,为学校赢得荣誉和产生较好影响者;
(5)受到处分后,积极参与各类活动,受到国家、省市以上嘉奖或其他重大贡献经学校认定可以解除处分者。
第四十二条 解除处分程序
凡符合条件者,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违纪学生解除纪律处分申请表》,学院根据违纪学生的实际表现填写学生的综合表现和鉴定意见,附学生思想汇报,出具《处分撤销书》,报学生处审核,学生处审核后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或“以下处分”均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学校可根据具体情况作补充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行,原《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教务处等负责解释。
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
2017年11月14日
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7年11月1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