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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意见(教职成[2014]9号)
 
发布时间:2015-03-13 信息来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进一步完善校企合作育人机制,创新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要求,现就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现代学徒制有利于促进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全过程,实现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毕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职业教育与终身学习对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针对性。建立现代学徒制是职业教育主动服务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推动职业教育体系和劳动就业体系互动发展,打通和拓宽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和成长通道,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战略选择;是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进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的有效途径;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把提高职业技能和培养职业精神高度融合,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加大支持力度,大胆探索实践,着力构建现代学徒制培养体系,全面提升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能力和水平。   

二、明确试点工作的总要求   

1.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服务发展、就业导向,以推进产教融合、适应需求、提高质量为目标,以创新招生制度、管理制度和人才培养模式为突破口,以形成校企分工合作、协同育人、共同发展的长效机制为着力点,以注重整体谋划、增强政策协调、鼓励基层首创为手段,通过试点、总结、完善、推广,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学徒制度。   

2. 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统筹,协调推进。要充分发挥政府统筹协调作用,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系统规划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把立德树人、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试点工作的根本任务,统筹利用好政府、行业、企业、学校、科研机构等方面的资源,协调好教育、人社、财政、发改等相关部门的关系,形成合力,共同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坚持合作共赢,职责共担。要坚持校企双主体育人、学校教师和企业师傅双导师教学,明确学徒的企业员工和职业院校学生双重身份,签好学生与企业、学校与企业两个合同,形成学校和企业联合招生、联合培养、一体化育人的长效机制,切实提高生产、服务一线劳动者的综合素质和人才培养的针对性,解决好合作企业招工难问题。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要根据不同地区行业、企业特点和人才培养要求,在招生与招工、学习与工作、教学与实践、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获取、资源建设与共享等方面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切合实际的实现形式,形成特色。   

——坚持系统设计,重点突破。要明确试点工作的目标和重点,系统设计人才培养方案、教学管理、考试评价、学生教育管理、招生与招工,以及师资配备、保障措施等工作。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统筹发挥好政府和市场的作用,力争在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取得突破。

 三、把握试点工作内涵

  1.积极推进招生与招工一体化   

招生与招工一体化是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基础。各地要积极开展“招生即招工、入校即入厂、校企联合培养”的现代学徒制试点,加强对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招生工作的统筹协调,扩大试点院校的招生自主权,推动试点院校根据合作企业需求,与合作企业共同研制招生与招工方案,扩大招生范围,改革考核方式、内容和录取办法,并将试点院校的相关招生计划纳入学校年度招生计划进行统一管理。   

    2.深化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   

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是现代学徒制试点的核心内容。各地要选择适合开展现代学徒制培养的专业,引导职业院校与合作企业根据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和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共同研制人才培养方案、开发课程和教材、设计实施教学、组织考核评价、开展教学研究等。校企应签订合作协议,职业院校承担系统的专业知识学习和技能训练;企业通过师傅带徒形式,依据培养方案进行岗位技能训练,真正实现校企一体化育人。   

    3.加强专兼结合师资队伍建设   校企共建师资队伍是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重要任务。现代学徒制的教学任务必须由学校教师和企业师傅共同承担,形成双导师制。各地要促进校企双方密切合作,打破现有教师编制和用工制度的束缚,探索建立教师流动编制或设立兼职教师岗位,加大学校与企业之间人员互聘共用、双向挂职锻炼、横向联合技术研发和专业建设的力度。合作企业要选拔优秀高技能人才担任师傅,明确师傅的责任和待遇,师傅承担的教学任务应纳入考核,并可享受带徒津贴。试点院校要将指导教师的企业实践和技术服务纳入教师考核并作为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4.形成与现代学徒制相适应的教学管理与运行机制   

    科学合理的教学管理与运行机制是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重要保障。各地要切实推动试点院校与合作企业根据现代学徒制的特点,共同建立教学运行与质量监控体系,共同加强过程管理。指导合作企业制定专门的学徒管理办法,保证学徒基本权益;根据教学需要,合理安排学徒岗位,分配工作任务。试点院校要根据学徒培养工学交替的特点,实行弹性学制或学分制,创新和完善教学管理与运行机制,探索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多种实现形式。试点院校和合作企业共同实施考核评价,将学徒岗位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范围。

   四、稳步推进试点工作

  1. 逐步增加试点规模   将根据各地产业发展情况、办学条件、保障措施和试点意愿等,选择一批有条件、基础好的地市、行业、骨干企业和职业院校作为教育部首批试点单位。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实施现代学徒制的范围和规模,使现代学徒制成为校企合作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重要途径。逐步建立起政府引导、行业参与、社会支持,企业和职业院校双主体育人的中国特色现代学徒制。

   2. 逐步丰富培养形式   现代学徒制试点应根据不同生源特点和专业特色,因材施教,探索不同的培养形式。试点初期,各地应引导中等职业学校根据企业需求,充分利用国家注册入学政策,针对不同生源,分别制定培养方案,开展中职层次现代学徒制试点。引导高等职业院校利用自主招生、单独招生等政策,针对应届高中毕业生、中职毕业生和同等学历企业职工等不同生源特点,分类开展专科学历层次不同形式的现代学徒制试点。

   3. 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现代学徒制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各地应结合自身实际,可以从非学历教育入手,也可以从学历教育入手,探索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规律,积累经验后逐步扩大。鼓励试点院校采用现代学徒制形式与合作企业联合开展企业员工岗前培训和转岗培训。

   五、完善工作保障机制

  1. 合理规划区域试点工作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地方实际,会同人社、财政、发改等部门,制定本地区现代学徒制试点实施办法,确定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的行业企业和职业院校,明确试点规模、试点层次和实施步骤。

   2. 加强试点工作组织保障   各地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落实责任制,建立跨部门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定期会商和解决有关试点工作重大问题。要有专人负责,及时协调有关部门支持试点工作。引导和鼓励行业、企业与试点院校通过组建职教集团等形式,整合资源,为现代学徒制试点搭建平台。

   3. 加大试点工作政策支持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推动政府出台扶持政策,加大投入力度,通过财政资助、政府购买等奖励措施,引导企业和职业院校积极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学生权益,保证合理报酬,落实学徒的责任保险、工伤保险,确保学生安全。大力推进“双证融通”,对经过考核达到要求的毕业生,发放相应的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4. 加强试点工作监督检查   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监控,建立试点工作年报年检制度。各试点单位应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扩大宣传,年报年检内容作为下一年度单招核准和布点的依据。对于试点工作不力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暂停试点资格。 教育部 2014年8月25日

理论视野

德国:行会承担职业人才培养

 ■赵志群

2月26日,德国联邦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德国1月份就业人口为4250万人,就业率同比上升1%,就业人口同比增长41.2万人。与欧洲其他国家相比,德国的就业率居高不下,其中主要原因被认为是面向学生的企业学徒制。 在学校教育诞生之前,学徒制是人类社会技术传承的主要手段。18世纪中叶,工业革命引发了生产方式变革,对劳动者的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以传授科学知识和生产技术为主要内容的学校教育应运而生,并逐渐取代了传统学徒制。然而学徒制并没有消亡,而是以不同形式保留,甚至在一些国家得到了发展。在德国和瑞士等国,人们还在此基础上发展起了最早的现代学徒制度。 现代学徒制是将传统学徒培训与现代学校教育相结合的一种“企业与学校合作的职业教育制度”。1883年,位于瑞士巴塞尔的社会政治学会,在对当时工业化程度最高的英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研究基础上,参照法国行业教育情况,首先提出了建立将学校教育和实际工作相结合的新型学徒制模式。在德国,这一模式在大教育家凯兴斯泰纳等的努力下发展成为后来著名的“双元制”职业教育制度。 在德国,行会是“行业的自我管理组织”。德国有多个行会,如工商行会、手工业行会、农业行会和律师行会等。从对职业教育的贡献来看,工商行会和手工业行会最为重要,它们管理的职业培训合同数分别占到了德国培训合同总数的60%和30%,即工商行会和手工业行会承担了德国技能型人才培养工作国的90%。 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是典型的分离式现代学徒制,职业教育管理由不同部门承担,管理机构和教育机构有较强的独立性。在此,行会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 德国2005年修订的《联邦职业教育法》将行会定义为“相关领域职业教育的组织者”,并确定其管理责任。行会对职业教育的管理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是职业教育《培训合同》的管理。学徒与培训企业签订《培训合同》,是学徒制最重要的特点。德国《培训合同》的标准文本由各行会负责制定,一般至少包括培训性质、课程内容、培训阶段及其目的,以及提供的培训活动方式、培训期限、企业和培训机构之外提供的培训课程、每天正常培训的时数、培训津贴金额及其支付方式、假期、解除《培训合同》的条件等。合同签订以后,培训企业将一份签名后的合同文本交给学徒或其法定代理人,并将签订记录上交给所属行会。 其次是行会组织的职业教育证书考试。《联邦职业教育法》规定“凡国家承认的培训职业均应举行结业考试”。职业资格证书的结业考试由行会负责。行会负责建立任期五年的考试委员会,成员是所涉及专业领域的专家。在考试委员会成员中,雇主和雇员方的代表比例相同,并至少有一名职业学校教师。雇员方代表由雇员所属工会和辖区内关心职教的独立社团推荐。 根据《联邦职业教育法》的规定,行会应颁布结业考试规则,规定准考条件、考试方式、考试的分段、评分标准、考试证书的颁发、违反规则的后果及补考的可能性。 此外,德国的职业教育审查与监督细致严格。行会代表国家对双元制职业教育中最重要的“一元”——企业培训进行资格审查、日常管理和监督。《联邦职业教育法》第32条规定:主管机关(指行会)要注意审查确认培训场所的资格以及培训者(实训教师)提交的个人资格和专业资格,如审查发现缺陷但可补救而不致危害学徒时,行会应责令有关培训企业在限定时间内补救。 根据规定,德国所有企业均须加入相关行业的行会。行会设有地方性机构,负责管理各自辖区内的职业教育。德国目前有96家工商行会,代表着三百多万家工商企业。行会在人事、财务及组织方面享受完全独立的权力。同时,工商行会也承担着大量的公益性任务,其负责的培训职业超过了180个。 各行会组织还会通过多种方式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如最近德累斯顿工商行会的分析结果表明,多数德国企业通过实施学徒制培训并没有带来资金的净投入。相反,55%参与自我测评的培训企业在学徒制培训中实现了净收益。不仅如此,“企业内培训(学徒制的企业部分)在成本收益与培训质量之间也存在着积极的相关性”。这些职业培训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活生生的数据,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

澳大利亚:将“灵活多样”发挥得淋漓尽致

 ■关晶

 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大力发展学徒制,不断推出重要改革,如1973年的“国家学徒制支持计划”和1998年的“新学徒制”改革等。当前,各种学徒制被统一在了“澳大利亚学徒制”的框架下。 一系列的改革不仅使澳大利亚学徒制在规模增长上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更使澳大利亚摆脱了英国追随者的阴影。总体来说,澳大利亚学徒制将“灵活多样”的特点发挥得淋漓尽致。 澳大利亚学徒制根据学徒要取得的资格认证等级来划分层次。它所覆盖的等级非常广,包括澳大利亚资格框架二级至六级的各种资格认证,相当于我国的初中至专科层次。学徒制和受训生制是澳大利亚学徒制的两种基本类型。其中,学徒制通常在传统行业,入门级水平至少为资格框架的三级或四级证书,时间通常为三至四年,较为稳定,比如学徒期间企业更换业主,新的业主必须继续学徒培训合同;取消学徒制需要所有相关方的同意。而受训生制以服务业为主,资格认证通常在二级和三级水平,时间为一至两年,稳定性较差,比如学徒期间企业更换业主,新的业主可以终止学徒培训;任何一方都可以单方面解除培训合同。 在这两种基本类型的框架之下,澳大利亚还开发了“兼职学徒制”、“学校本位学徒制”等新学徒制类型。兼职学徒制面向兼职就业者,由于兼职工作的性质,学徒制周期相对较长。学校本位学徒制面向11、12年级的在校生,也是一种兼职性质的学徒制,学徒的在岗培训仍然在企业完成,只是时间比例较小。 澳大利亚学徒制的行业职业覆盖面非常广,从传统行业到新兴服务业,有五百多种的职业可以选择。15岁以上的任何人都可以参加澳大利亚学徒制,包括毕业青年、在校生、成人求职者和在职员工。 从年龄分布上看,25岁及以上年龄的参加者占比超过了四成。据2011年澳大利亚媒体报道,当年澳大利亚有13名学徒超过70岁,年龄最大的为77岁。性别分布则在不同职业和行业差异很大,与行业职业做从业者的性别偏好是一致的,比如汽车、建筑行业以男性为主,美发、护理行政以女性为主。 澳大利亚是联邦制的国家,各州的领地高度自治。“澳大利亚学徒制”是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层面的专项改革计划,各州在执行上仍有很大的自主权。以学校本位学徒制为例,新南威尔士州和西澳大利亚州没有规定学徒的最少工作时间,而维多利亚州要求学徒每四个月的周平均工作时间至少为13小时。 在校企的教学实施层面,澳大利亚学徒制的开展方式也非常灵活。受益于澳大利亚职业教育的“用户选择”策略,雇主和学徒可以自由选择注册培训机构来提供脱岗培训。通常的做法是在雇主和学徒达成学徒培训意向后,由他们共同选择一家注册培训机构,三方经过沟通协商,再共同制订并签署一份专门为雇主和学徒订制的培训计划。只要能达到培训包的能力要求,注册培训机构和企业之间的分工、具体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等,都可以自行决定。 除了雇主直接招募学徒的模式以外,澳大利亚还创设了“集团培训组织”的学徒招聘模式。集团培训组织在本质上是一种中介机构,他们直接招聘学徒,然后把学徒派遣到相关企业(以小微企业为主)工作,同时也把脱岗培训外包给职业院校。 在这一模式中,与学徒生产生雇佣关系的是集团培训组织,由集团培训组织向学徒生支付工资,企业则向集团培训组织交付服务费。该模式解决了小微企业难以单独完成学徒培训、亦不愿承担雇佣风险的问题。英国当前新推行的“学徒培训中介”模式就是这一模式的翻版。 澳大利亚学徒制的评估认证方式也非常灵活,强调能力本位和模块化。评估基于培训包中的各能力单元,没有统一的形式要求。学徒每完成一个能力单元的学习且通过考核,就可以获得相应的“完成证明”。 学徒还可以通过“先前学习认可”和“当前能力认可”的策略直接获得完成证明。当学徒获得了某一资格认证要求的所有能力单元的完成证明时,就可以向各州培训局申领这一资格认证。 然而,硬币总有两面。灵活多样带来的并不总是成绩,它同时也使澳大利亚学徒制背负着问题和争议。其中最受诟病的是学徒培训质量,尤其体现在低完成率上。据统计,澳大利亚学徒制的完成率不足五成,其中第一年就放弃学习的学徒就占了三成。放弃的原因中最核心的是对学徒培训质量不满。其次,澳大利亚各州自治的学徒开展方式,虽然照顾了地方差异,但各州学徒制的执行口径差异,却使得学徒难以在州际流动。 澳大利亚以灵活性和多样性发展现代学徒制的经验值得我国借鉴,其灵活性和多样性背后的问题也同样值得我国反思。 (作者单位: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学院)

 瑞士:学徒制有法可依

 ■方勇

日前,瑞士教育专家,苏黎世大学教授乌席·巴克斯-盖勒讷谈及瑞士职业教育时表示:“只有企业最了解它所在的行业需要什么样的学徒、什么样的技术,这样才能保证这些学生的就业。”其实,发源于中世纪行会培训的学徒制如今就是瑞士职业教育的主要模式。 19世纪中叶,瑞士联邦宪法就明确了联邦政府有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的责任。20世纪初,联邦宪法补充法案规定,联邦政府有权制定统一的工业培训规章,从而确立了联邦政府统一管理职业培训的权限,也为瑞士现代学徒制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20世纪30年代,瑞士出台了《联邦职业教育法》,职业教育明确由联邦政府统一管理,职业教育的法律地位得到了肯定和保障。 《联邦职业教育法》规定,学徒有义务去职业学校学习相关课程并参加职业培训考试。承担学徒培训的职业学校必须达到相应的资质标准,而参与学徒培训的工商业、手工业企业必须与学徒签署合法的学徒合同。之后,根据社会的发展变化,又对该法进行了数次修订,每次修订均有力地推动了学徒制的发展。 2004年,新一轮修订的《联邦职业教育法》颁布实施,对职业教育和培训的各个方面都做了明确的规定。该法把之前未包括的社会、教育、卫生、艺术等领域的职业培训纳入了联邦政府的管辖范围,并对学徒合同、学徒学习期限、学徒的学习方式、接收学徒的企业、学徒的师傅、学徒制参与各方的责任、考试的组织与资格证书的颁发、监督与惩罚措施等进行了明文规定。 在职业教育法之外,瑞士对农业的学徒职业培训有单独立法,瑞士红十字会负责护理行业的学徒职业培训。劳动法确定了学徒培训合同的法律效力,保障学徒在劳动中应获的利益,调解学徒在培训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纠纷。保险法使学徒在成为失业人员时,还能得到就业前的职业培训。 在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下,瑞士现代学徒制发展的各个环节,不仅有法可依,而且在实践中也做到了依法治教。 在瑞士现代学徒制的发展过程中,联邦政府、州政府、企业与行业协会等专业机构三方通力合作,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承担着全国职业教育与培训的使命。 《联邦职业教育法》规定联邦政府、州政府和行业组织承担职业教育资金的投入,州是公共职业教育经费的主要承担者,其投入比例占整个职业教育经费的3/4,而联邦政府的投入比例则应达到公共职业教育经费的1/4。 学徒合同是联邦政府强制推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化合同,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学徒和培训机构的共同利益。在瑞士,年满15周岁并完成了义务教育的适龄青年,必须与培训机构的师傅签订学徒合同,并且合同经过州政府部门的审核批准后,才能成为《联邦职业教育法》所承认的学徒。合同一旦签署,在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面中止合同,而任何对合同内容的更改,都必须经过州政府部门的审核同意。 《联邦职业教育法》对从事职业教育与培训的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训人员、培训机构培训人员的任职资格均有明确规定,入职者不仅需要修完相应的课程和获得相应的文凭,而且需要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在入职后,还需要参加由联邦职业教育与培训研究所组织的培训,以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或学位。要想成为学徒的师傅,必须具有较为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并接受专业培训,通过相应的资格考试后,才能获得由联邦政府颁发的师傅资格证书。 为了保障学徒培训的质量,《联邦职业教育法》明确规定学徒制参与各方应对培训质量负责,联邦政府主导制定质量标准并监督执行。 在瑞士,专业通用培训章程是联邦政府颁布的全国性通用培训条例,在培训质量保障方面设定了翔实标准与严格要求。其中,学徒的培训行为记录就包括培训企业行为记录、职业学校行为记录、行业培训课程行为记录三种。行为记录客观地反映了学徒的培训进程,从理论知识学习、实践操作、能力培养等多方面保证了培训的质量。 学徒期满时,学徒要参加由本地区考试委员会组织的毕业考试,考试内容包括普通文化知识、专业知识和实践操作。学徒考试合格后,就可以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成为正式的工人,也可选择考入高等院校继续学习。 (作者单位: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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